丰镇市嘉鑫硅锰合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涉嫌瞒报

法治 | 2022-06-29 17:12:13 | 来源:环境生态网

  近日接到知情人举报,2022年4月17日丰镇市嘉鑫硅锰合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涉嫌瞒报,死者:谢某文,年龄:56岁,籍贯:内蒙古乌兰察市丰镇市元山子乡康家夭村人,事故原因:料斗堵塞在疏通的时候不慎掉入机器被挤压死亡,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及时向政府部门上报,而是和死者家属协商以200万元高额赔偿私了。

  6月14号我单位赶往死者居住地进行采访亲友及邻居,称谢某文确实是在嘉鑫硅锰合金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被挤死,【有影像资料】。随后我们来到丰镇市应急管理局,该局武队长接待并记录了事故内容,武队长称该事故并没有上报我局,我马上汇报领导并安排调查,随后给与回复。


  根据《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》规定,事故发生后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;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,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。情况紧急时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,并对瞒报、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,处上一年年收入100%的罚款,并由公安机关依照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根据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规定,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,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,依法给予处分;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,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;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,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、岗位证书;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,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,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。

  诚然,瞒报依然还会存在,而生产经营依旧要继续。然而,每一个企业、每一个监管部门,如果都能正视国家安全生产的严苛律法,重视每一个员工的人身安全,尊重每一个员工的生命尊严。企业就少了一份危险,员工就多了一份安心,社会就多了一份安宁。

  截止发稿未得到丰镇市应急管理局的回复,本刊将继续关注该事故调查进展。

责任编辑:田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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